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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科技(30127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07-01 16:26:26

  

金道科技(30127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发行保荐书(图1)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43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45附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45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胜先生、吕迎燕女士担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王胜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IPO IPO IPO

  参与的项目包括:金道科技创业板 、德科立科创板 、普源精电科创板 、上能电气创业板IPO、南方精工主板IPO、泰尔股份主板IPO、洋河股份主板IPO、诚迈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普源精电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普源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项目;王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吕迎燕女士: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普源精电科创板IPO、德科立科创板IPO、普源精电小额快速融资、普源精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德科立小额快速融资、金桥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科麦特科新三板挂牌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吕迎燕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保荐机构指定吴鸿宇先生担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项目协办人。

  吴鸿宇先生:本项目协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金道科技创业板IPO,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吴鸿宇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研发、制造、销售:变速箱、变矩器总成及其零配件、汽车零配件及其 它机械配件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注:2026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6年4月24日,发行人公告《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129,285,88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453,08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此次转增后发行人总股本增至168,524,738股,注册资本增至16,852.4738万元。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机械传动变速箱、湿式驱动桥、桥箱一体、主减速器等。公司是国内少数产品线最为丰富的叉车传动装置生产企业之一,同时具备为工业车辆提供传动系统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的能力,产品具有承载能力强、传动效率高、运行噪声低、使用寿命长、结构紧凑等技术特点。凭借多年深耕叉车变速箱行业的经验及技术积累,公司逐步成长为叉车变速箱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围绕叉车变速箱产业,公司持续推进技术革新、优化服务模式、提升产品品质,在产品定制开发、售后服务体系等诸多方面整合创新,确立了全面竞争优势,为全球范围内的叉车主机厂等工业车辆制造商提供定制化、半定制化的各类变速箱产品。依托先进的技术、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优质的售后服务,公司赢得了国内外叉车整车企业的广泛信赖,与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重工、凯傲集团、三菱物捷仕、斗山叉车、克拉克、台励福等国内外知名叉车整车企业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我国少数打入国际知名叉车厂供应链的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39项,实用新型专利55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

  同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市场发展趋势,依托自身设计开发、生产工艺的技术基础与积累,公司持续推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高端新品,如为杭叉集团部分新能源车型所配套的高压锂电叉车变速箱已批量生产,为克拉克配套的高端内燃变速箱、湿式驱动桥也已批量生产并陆续交付。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战略实施,通过整合公司从业多年的各种资源优势和力量,加快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布局,为公司未来业务增长奠定基础,公司后续将持续关注外部市场,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完善管理体系,持续扩大核心竞争优势,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572.3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A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者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572.3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无法满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需要,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前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及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先行投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中诚信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诚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保荐机构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等股票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1,477,130股,持股比例为1.14%,前述持股行为均为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2026年4月,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叉车等工业车辆变速装置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机械传动变速箱、湿式驱动桥、桥箱一体、主减速器等。凭借多年深耕叉车变速箱行业的经验及技术积累,公司逐步成长为叉车变速箱细分行业的领先企业,围绕叉车变速箱产业,公司持续推进技术革新、优化服务模式、提升产品品质,在产品定制开发、售后服务体系等诸多方面整合创新,确立了全面竞争优势,为全球范围内的叉车主机厂等工业车辆制造商提供定制化、半定制化的各类变速箱产品。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之“C3453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G34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G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5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下属的“3453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大功率变速箱总成及智能物流机器人减速器单元建设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数字化转型与研发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生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将助推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产品附加值、改善研发硬件基础、加速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8.

  类”之“十四、机械”中的“ 工程机械:柴油驱动大型机械的电气化改造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压力25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和油缸,动力机械电液控制系统等”。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中的落后产能。

  公司的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与工程机械行业智能化转型的战略方向,与多项国家政策高度契合。根据《深入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8年)》中提出的“推动巩固提升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等产业优势地位”的要求,本项目聚焦以中、大功率叉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变速箱的研发及生产制造,符合政策导向。同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等”列为鼓励类产业,为本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依据。(未完)